我国古代离婚制度:唐朝讲究好聚好散
在古代中国的婚姻结构中,离婚的观念与制度经历了一段演变过程。在初始阶段,婚姻较为自由,如古人所言:“夫妇之道,有义则合,无义则去”。随着夫权制家庭制度的建立,情况开始发生变化。
从西周至唐宋时期,夫权意识逐渐强化。在这一阶段,家庭稳定被高度重视,刻石颁令以维护家庭和谐。即便在夫权强化的大背景下,古代贵族的离婚仪式仍具有一定的特色。《礼记》中记载,不仅有夫出妻的仪式,也有妻出夫的仪式,双方都以谦辞自责。
唐代的“放妻书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。这种离婚证书内容大致分为三个段落。第一段回忆夫妻之间的缘分,第二段描述当前冲突与困境,第三段则是祝福离婚后各自有美好的前程。末尾部分还会注明给女方的赡养费,并由两家父母、亲戚共同见证。这种“协议离婚”的方式,体现了古代人尽量好聚好散的智慧。
尽管古代社会是男性主导,男子在离婚方面拥有更多权力,但他们也不能随意休妻。夫妻的离合受到家族观念、法律以及情感与理性的多重约束。例如,一则故事记载,妻子在送饭给田间丈夫时,遇到饥饿的父亲而先侍奉父亲。丈夫因等待饥饿而愤怒,坚持休妻。这一决定受到官府的审视。白居易的判决明确指出:“妇女应顺夫,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。”在孝亲重于事夫的原则下,丈夫不应休妻。
由于古代高度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,离婚并不被提倡,所以离婚率相对较低。这既体现在经典著作的阐述中,如《易·序卦下》所言:“夫妇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”,也反映在名分观念和社会舆论对离婚行为的制约。特别是在农村,由于经济因素和名分观念的影响,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。
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体现了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,这种理想不仅影响婚姻的缔结和维持,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。在这种背景下,夫妻之间的和谐与互敬互爱被高度强调,而离婚则被视为一种例外而非常态。